图解 |【金融眼】请查收您的初春信用卡专属好礼
1783年4月4日葡萄牙女王发布《王室制诰》后,议事会逐渐失去其大部分权力,而作为葡萄牙国家代表的澳门总督的权力则不断扩充膨胀。
西方的城市,特别是中古的城市……不仅只是个经济上的工商业所在地,政治上(通常)的要塞或镇戍,行政上的法庭所在地,除此以外,它还是个誓约共同体的兄弟盟约。如前所述,肖蔚云先生主编的《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属于地方自治权。
(7)参见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民主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地方自治强调代表地方利益的公共团体的权利。一方面,在特别行政区内部,不同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有区别。西班牙一共建立了17个自治共同体,并通过了相应的自治条例,其中3个是民族自治体,14个是地方自治体。二是特区政府内不同的政府架构之间的关系。
(21)参见[法]路易?法沃赫、安德烈?鲁:《地方自治是一项基本权利吗?》,王建学译,载王建学:《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附录一。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体现的是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反映的是国家权力控制与地方团体自治的关系,两者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20)学科建立不成,自然会阻碍学术研究的进展。
虽然人类学已经突破了法学关于法律的定义,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人类学面对法律毫无经验可言,必需从法学那里寻找灵感,汲取经验。(28) 值得注意的是,范·沃伦霍芬的所有工作都是在莱顿大学完成的,他一生只到过印尼两次,一次是1907年,一次在1923年。而这一尝试是由霍贝尔(Adamson Hoebel)与卢埃林(Karl Llewellyn)合作完成的。年轻的范·鲁沃罗伊·范·纽瓦尔(van Rouveroy van Nieuwaal)本来有望继承霍勒曼的衣钵,成为新一代荷兰法律人类学的领军人物。
但是随着二战之后非洲等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人类学家们已经很难再次踏上这些土地了。但是,归属于法学并不代表实现了与法学的交叉研究。
对于纯粹的学术研究而言,身份归属并不重要,不管是人类学的分支,还是从属于法学,只要能对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提供有效的解释,扩展对于法律的理解,就都是一种有意义的研究。暑假结束之后,约翰·霍勒曼回到了南非,在斯坦陵布什大学(Stellenbosch University)一边学习罗马-荷兰法,一边研究人类学。按照该中心高级研究员维姆·范·宾斯伯根(Wire van Binsbergen)的说法,"他关于法律人类学的博士论文超出了同时代任何一位研究非洲的荷兰学者,而且雄心勃勃、志向远大,但是他的结局却以悲剧收场:一位准备登基坐殿的王子却发现已经没有了王国。荷兰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一直由法学院所推动,尽管在向人类学等社会科学靠拢的过程中受到了冷遇和排挤,但并没有影响该学科的发展。
⑩ 两人最为成功的一次合作,无疑是1941年出版的《夏延人的方式》一书。而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霍贝尔仍然采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科斯使用的却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经济学的效率观点,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架构与运作方式以及法律与司法制度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进入专题: 法律人类学 英美 荷兰 身份困境 学科交叉 。而又过了8年,马林诺夫斯基才出版了那本标志着现代英美法律人类学诞生的法律民族志。
在很多方面,他的研究主题都可以视为是对霍勒曼的传承,比如酋邦和国家的互动,习惯法程序的细节处理,问题个案的分析,等等。因而,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很难能够实现人类学同法学的交叉。
但是,当我们环顾海外,此项研究在不同的国家中却有着不同的现状和遭遇。明确了研究对象,随之必然会面临着方法论的问题。
易言之,在西方法学的视野中,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亲属等社会现象不同,它是高等社会才有的一种制度安排,并不具有普遍性。"(18)"他者"(Other)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而法律人类学更是依赖于对他者的研究。(32)不过,霍勒曼对于荷兰法律人类学的最大贡献,却是培养出了他的儿子--约翰·霍勒曼(Johan Holleman)。该研究所在扬·米歇尔·奥托(Jan Michiel Otto)、芭芭拉·欧门(Barbara Oomen)、珍妮·尤宾克等学者的推动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但是到了加世纪70年代中期,范·纽瓦尔的处境越发尴尬。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法学界自上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以少数民族法制或习惯法为主题的研究已经颇具规模,虽然其研究方法与人类学相去甚远,(47)但毕竟有着与传统西方法律人类学相似的研究对象--他者的法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又具备着荷兰路径的某些特征。
1900年到1940年间,荷兰是法律人类学研究最为多产的国家。(47)参见侯猛:《迈向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法院研究--司法活动中人类学方法的运用》,《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0期,第57页。
上述两种进路的研究彼此之间并无交集,这也说明了法律人类学在中国同样不具备交叉学科/研究的特征,从事法律研究的人类学学者与法学学者之间的交流有限而且不够深入。(12)在很多法学家看来,这部著作也是法学送给人类学的一个礼物。
这一点典型地体现在亨利·梅因(Henry J. S. Maine)的法律进化论之中。因为分支学科与交叉学科有着迥然有别的学术准入以及生产规则。
"(14)作为人类学分支领域的法律人类学,一直使用着法学的研究方法,很难获得主流人类学界的认可。像霍勒曼和范·纽瓦尔都出身于法律世家,他们的父亲不是法学教授就是职业法官,从小就受到法学知识的熏陶和感染,大学就读的也是法学专业,(41)因而他们不可能排斥法学方法,但同样也不会获得人类学的认可。"没有警察和监狱,为什么人们还要遵守规则?没有法庭和法官,一旦有了纠纷如何解决?"⑧这些问题让身处特罗布里安德群岛的马林诺夫斯基感到非常好奇。而本文开篇提到的几位仍然坚守该研究领域的英美学者,也或多或少地有法学背景,或供职于法学院系,或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
法学学者不仅贡献甚微,甚至在本世纪初期之前,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学界对于此项研究的态度颇为冷漠。所以,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法律多元研究,"确定无疑是法学界所创造的产物"。
总体而言,对于西方人类学家而言,后殖民世界正变得难以接近。所以,法律人类学"回家"以后,就另辟蹊径,主要关注于本国的非国家法领域,比如基层司法、公众正义、替代性机制等问题。
这一点,在公认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那里体现得非常明显。(26)"人头马"虽然非人非兽,外形怪异,可毕竟也是一种特征。
此外,英美学界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流行的个案研究方法,在他的著作中同样有所体现。所以,荷兰的法律人类学一经建立,就被纳入法学院的体制之内,准确地说,属于法学的分支领域。与之相比,"纠纷过程"则强调在冲突的程序中审视社会关系,尤其关注于将纠纷纳入公众"竞技场"之前的"怨恨阶段"(Grievance Stage)。而且,长途旅行也是昂贵的,赞助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也开始思考:若要回答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问题,是否真的需要不远万里的长途旅行。
正当霍贝尔因为找不到一位法律人类学的指导教师而犯愁时,博厄斯把他引荐给了同校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授卢埃林。(22)而这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注意,用哥伦比亚大学人类学教授琼·维森特(Joan Vincent)的话说,就是"得到了许多法学家的尊重"。
为了摆脱这种尴尬的处境,以纳德为代表的一批美国人类学家,试图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这正是科利尔(Jane Collier)所认为的法律人类学衰落的首要原因:成立得太晚。
Sally Engle Merry, "Anthropology, Law, and Transnational Processes", 21 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1992), pp. 357-379. (25)Supra note(12), p. 149. (26)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但与之相比,荷兰的法律人类学却显得更具活力。